僱主拒填病假期間收入證明,交通意外索償金額會受影響嗎?
重點摘要
- 僱主拒絕填寫收入證明會導致賠償程序延誤,但不會喪失索償權利。
- 僱主須在意外發生後 14 天內向勞工處呈報;若導致死亡則須 7 天內呈報。
- 若僱主不合作,僱員可自行收集銀行過數、糧單、稅單及通訊紀錄作為收入證明。
- 透過勞工處介入或尋求律師協助,可強制僱主履行法定責任,避免因證據不足而減少賠償。
法律現況拆解:僱主的法定責任
在香港,工傷賠償受《僱員補償條例》(第282章)嚴格規管。當僱員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,僱主有不可推卸的責任:
| 僱主責任 | 法律依據 | 具體要求 |
|---|---|---|
| 呈報義務 | 第15條 | 意外發生後 14 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;若導致死亡則須 7 天內呈報 |
| 支付補償 | 第10條 |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支付僱員受傷前每月收入的五分之四 |
| 提供收入證明 | 實務操作 | 僱員申請賠償時需提交僱主填寫的「病假期間收入證明」,用以核實每月收入 |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