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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償上的法律依據

法律條文

在香港,交通意外索償主要基於疏忽法的原則。根據普通法,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對他人的謹慎責任,並因此導致他人受傷或財物損失,則該方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。

此外,《汽車保險(第三者風險)條例》(第272章)規定所有車輛必須投保第三者保險,以確保交通意外受害者能夠獲得賠償。

相關判例及司法解釋

香港法院在處理交通意外索償案件時,會參考過往的判例。這些判例為評估賠償金額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,特別是在評估痛楚及痛苦收入損失等方面。

賠償計算方法說明

交通意外賠償的計算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:

  • 一般損害賠償:包括痛楚及痛苦、喪失生活樂趣等。這部分賠償金額通常參考類似案例的判決金額。
  • 特別損害賠償:包括醫療費用、收入損失等可以具體計算的損失。
  • 未來損失:包括未來醫療費用、未來收入損失、賺取收入能力損失等。

時效期限提示

根據《時效條例》(第347章),交通意外索償的時效期為3年,即受害者必須在意外發生後3年內提出索償,否則可能會喪失索償權利。

在某些特殊情況下,如受害者為未成年人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,時效期可能會有所延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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